监理工程师《目标控制》(水利):缺陷责任期质量控制|环球看点
来源:永图教育
1、缺陷责任期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缺陷责任期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或部分工程通过投入使用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至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终止的时段。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
(1)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
(2)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
2、缺陷责任期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3)监理机构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3)项办理。
3、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提出缺陷责任期终止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缺陷责任终止申请,提请发包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缺陷责任期满后3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终止证书,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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